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章程
2012年6月21日

第一章 总 则

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"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珠宝玉石首饰行业协会",简称"新疆宝协",英文名称"Gemmological Association of Xin jiang"缩写为:"GAXJ"。

第二条 本会为新疆宝玉石、观赏石行业企、事业单位自愿联合组成的、非盈利性的、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的社会团体。

第三条 本会宗旨: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团结新疆广大宝玉石、观赏石企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发展自治区宝玉石、观赏石事业。根据社会需求,组织开展信息交流,咨洵服务、产品开发、学术研究、人才培训和科学普及等活动。

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——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的业务指导,接受社团登记机关——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。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: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西路2号。邮编:830000,电话:0991—4830064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
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:在宝玉石、观赏石企、事业单位和政府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,发挥服务功能和行业自律作用,协助政府贯彻宝玉石、观赏石行业政策和法规,受托执行部分政府职能,推动"科技兴宝"与科学管理,实现自治区宝玉石、观赏石行业持续稳步的发展。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:

(一)团结一切从事宝玉石和观赏石勘查、开采、加工、商贸、教育、科研和技术服务的企、事业单位和工作者,加强横向联系,发挥各自的优势和特长,联合开展活动,提高宝玉石、观赏石资源的经济和社会效益。

(二)协助政府有关部门,加强行业管理,制定行业的有关标准和行为规范,以确保政府对珠宝玉石、观赏石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督指导,促进自治区珠宝玉石和观赏石事业的有序发展。

(三)收集、整理、研究国内外宝玉石业、观赏石业的经济技术信息,及时反映和交流行业的动态、信息和经验。

(四)适应市场经济需要,广泛开展咨询服务活动,培育、规范和完善宝玉石、观赏石市场体系,正确引导消费,保护生产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
(五)组织有关宝玉石、观赏石业的技术、经济、管理等专业的培训工作,提高宝玉石、观赏石业的整体素质。

(六)大力开展宝玉石、观赏石知识的科学普及工作,充分利用宣传媒体,让更多的人了解宝玉石、观赏石知识。开展宝玉石、观赏石鉴定、咨询、评估工作。

(七)根据自身条件,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积极稳妥地创办经济实体,举办展销会、洽谈会、研讨会活动,更好地发挥自治区宝玉石、观赏石业优势,推进宝玉石、观赏石事业的繁荣,为发展自治区经济做贡献。

(八)协调本行业与自治区其它各有关协会的关系,加强联系,互相支持、交流与合作。 (九)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要求,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,发展宝玉石、观赏石行业的公益事业。

(十)搞好本会的自身建设,不断提高思想、政治和业务素质,强化服务意识,提供有关专项专业服务。

(十一)承担政府和有关领导机构委托的其它任务。


第三章 会员


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(团体会员)、个人会员组成。


第八条 入会条件


(一)单位会员:凡是有法人资格,承认本会章程,从事宝玉石、观赏石勘查、开采、加工、商贸、教育、科研、检测、收藏和信息服务的企、事业单位以及地方性宝玉石、观赏石协会可申请入会;

(二)个人会员:凡承认本会章程,从事宝玉石、观赏石勘查、开采、加工、商贸、教学、科研、鉴定、收藏、展览、信息服务的人员可申请入会。

第九条 入会程序

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单位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个人会员由协会组织部认可,或委托本会负责组织工作的部门讨论通过;

(三)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。


第十条 会员权>利


(四)对本会提出批评、建议和监督;

(五)按优惠条件,享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及信息服务;

(六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
第十一条会员义务
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合法权益;

(三)遵纪守法,维护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;

(四)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;

(五)按规定交缴纳会费;

(六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。


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协会秘书处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犯法纪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或理事会推荐产生。

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
(四)决定终止事宜;

(五)通过聘请名誉会长,名誉理事和顾问;

(六)决定其它重大事宜。

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/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;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六条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并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
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:
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五)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六)决定副秘书长,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;
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八)决定和授予本会设立的各种荣誉和奖励;

(九)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十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

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条"理事会至少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八、九、十项的职权。对理事会负责。
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;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
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
(二)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
(三)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
(四)身体健康、能坚持正常工作;
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、刑事处罚的;
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
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
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。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。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

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:

(一)会费;

(二)捐赠;

(三)政府资助;
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(五)利息;

(六)其它合法收入。


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财务资料合法,账目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。

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。

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
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。


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定;
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

第六章 章程修改的程序

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。

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并报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
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
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
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、自治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。


第八章 附则

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2年4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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